
胡铭:刑诉法修改应从五方面体现:一是扩大不起诉范围,完善酌定不起诉、附条件不起诉条款;二是在总则中确立修复性司法原则,将被害人谅解、退赃退赔等纳入起诉裁量考量;三是完善刑事和解与程序分流衔接;四是强化起诉裁量权监督,健全听证、救济、评查制度;五是构建程序出罪与行政处罚、社区服务的衔接体系,形成梯度责任机制。

对此,刑事司法必须积极回应:第一,坚守罪刑法定原则。任何剥夺、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惩戒措施,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,禁止以算法治理为名,行实质处罚之实。第二,划定算法权力边界。对严重侵犯公民权利的算法行为,情节严重的,应纳入刑法规制视野。第三,强化程序法定。涉及重大权利处分的,应当赋予当事人陈述、申辩、申诉、司法审查的权利,杜绝“算法一言堂”。第四,推动算法透明与可解释性,防范算法歧视演变为系统性不公。
再次,必须严防技术应用导致司法责任模糊化。实践中可能出现“算法建议如此,责任不在我”的推诿心态,对此必须从制度上堵塞漏洞:一是无论是否采纳AI建议,最终办案结果均由承办检察官、法官承担司法责任,算法不替代、不减轻、不免除人的责任;二是推动算法可解释、可追溯、可监督,防止“黑箱算法”;三是建立算法偏差纠错机制,及时纠正数据偏见、规则漏洞;四是严禁以技术为名简化程序、剥夺权利,不能突破程序正义底线,不能削弱庭审实质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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